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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字輩的執行業務所得

有臺灣第一名模之稱的林志玲,曾被臺北市國稅局查到漏報2003年度∼2005年度的所得稅,補稅加罰共計1,000萬元新臺幣。國稅局認定林志玲的所得為「薪資所得」,當年度就只能扣除7萬5,000元新臺幣的薪資扣除額,而林志玲則主張她的收入應該是屬於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可將收入減掉45%的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。不過,經過提起訴願,林志玲仍然敗訴。
執行業務者,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,是指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人(地政士)、工匠、表演人、物理治療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。從法條文字可以看出,我們師字輩的,其實是技藝!

解析林志玲的案例。執行業務者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,就是需「自力營生」,其為表演人身分,應該會請褓母(助理)、大量買衣服治裝費、通告接洽等開銷費用。而林志玲本身屬經紀公司旗下的藝人,非自行獨立接單,自然無須自行處理各項活動接洽、聘任助理,治裝費等也都是向經紀公司核銷。所以國稅局視其為領取經紀公司的薪資,而非執行業務所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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